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2〕29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2年3月23日
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及河南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切实鼓励和激发青年博士科研潜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有效提升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持续推动科研工作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科研基础和人才现状,设立“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培育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培育基金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高层次科研成果为导向,遵循“阶段培育、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科学考评”的基本原则,着力营造良性学术氛围、促进有序创先争优、凝练特色研究方向、塑造开拓进取型人才队伍、孵化高质量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条 博士培育基金紧密围绕学校建设优势学科、凝练特色研究方向、打造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加快推进专业硕士点培育等核心任务,以设置重点资助研究领域为导向,为二级学院凝练确立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发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受资助对象仅能获得一次博士培育基金,研究周期和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资助额度以申请入职当年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文件为准。如申请人与学校有其它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 博士培育基金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科研计划。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监督、结项考评等业务管理工作;协同财务处对经费预算与拨付、经费使用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博士培育基金项目遵循“自愿申请、成果导向、择优资助、重在培育”的原则,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方案由科研处负责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博士培育基金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
(一)截止申请当年1月1日毕业时间不足三年,或入职我校时间不足三年的博士。
(二)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有严谨的科研工作态度。
(三)博士培育基金的申请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并与本人的学科专业相符合;学术思想新颖前沿、创新性突出,有较高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价值或较强应用前景的研究;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四)当年申报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获批立项或取得较好函评成绩。
第九条 科研处每年底会同二级学院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在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的遴选评审时,将对列入申请指南中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按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50%比例择优遴选出拟资助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相关要求,及时编制完成《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和《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表》(以下简称《年度经费预算表》),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项目研究期限内,申请人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后,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科研处将依据《年度进展报告》向财务处提出该项目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拨付意见。对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或经审核发现未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者,暂缓或核减拨付下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博士培育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挪用。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项目自动终止。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而使研究工作不能继续正常开展;或项目长时间无实质性进展;或对资助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情况说明和处置方案。科研处审核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项目及后续资助;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分阶段拨付方式,即从立项之日起的三年研究周期内拨付资助总额的4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60%。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将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年度经费预算表》,于每年年初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博士培育基金经费的使用参照《河南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河工院科技〔2021〕70号)执行,该文件中未涉及到的经费报销范围、借款与报销程序、审批权限等事宜,应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处在每年底集中受理一次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结项验收,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期限,及时填报《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结项报告》,并附项目研究周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和项目立项证明、科研奖励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等),经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八条 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项者,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需如实填写《延期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延期结束后仍未办理结项的,撤销立项项目和后续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受理的博士培育基金项目结项材料,重点依据以下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一)在研究期限内(含获批准的延期时限,下同),完成项目研究报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结项:
1、以学校为第一单位,新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
2、科研到账经费理工类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50万元及以上。
3、 以学校为第一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A&HCI、CSSCI(不含扩展版,下同)、新华文摘收录或全文转载学术论文4篇。
4、 项目负责人参与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有证书)。
5、以学校为第一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1名)。
(二)在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报告,且获取成果符合与受资助项目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下列科研指标(第1项必备)。其中理工类完成4项,文管艺术类完成3项,也可申请结项: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 EI、 SSCI、A&HCI、CSCD、CSSCI、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转载的学术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参与新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或教育部科研项目1项(限前2名)。
3、承担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限主持人)。
4、理工类累计到账科研经费50万元;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
5、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参与编著出版学术著作1部(个人贡献10万字以上)。
6、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转移转化1项(限第一单位,第一名),或取得国际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单位,第一名)。
7、参与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获得证书);或以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
8、入选市厅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项目1项(限第一名)。
第二十条 结项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满足第十九条(一)中的2项或有1项特别突出或在满足1条基础上其它至少2项目中也有良好的成果体现;或在第十九条(二)中,理工类满足5项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满足4项及以上。
(二)“合格”:满足第十九条(一)中的1项;或在第十九条(二)中,理工类至少满足4项,人文社科类至少满足3项。
(三)“不合格”:不符合第十九条(一)和(二)中所规定的可结项验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优先推荐其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验收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及时拨付剩余60%资助经费;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其限期完成合格结项,限期结项期内将暂缓受理其各类新项目申报,限期结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结项合格条件的,撤销立项项目和后续经费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豫工院研〔2012〕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2017~2018年期间立项的博士基金项目执行2016年修订的《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管理办法》(豫工院科〔2016〕51号);2019~2020年期间立项的博士基金项目执行2019年修订的《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河工院科技〔2019〕155号)。以上两份文件分别待相应依托立项的项目结项清理完毕后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