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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2021年05月13日   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170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1513





    河南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多学科优势,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在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

    (一)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列入国家、省部、地方政府、行业、各级科研平台、学会的各类科研发展计划项目。

    (二)其它需按照纵向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纵向项目认定的依据

    (一)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审批后,计划项目下达到部门或学校的立项通知书。

    (二)学校认定纵向项目所必须的相关材料。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纵向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项目依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方式运行管理。

    (一)学校是纵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纵向项目管理上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全过程管理和分级管理并重的原则。

    (二)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纵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检查项目进度。

    (三)项目负责人对纵向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科学研究,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在学校统筹领导下,科技处/社科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纵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与经费的合理使用。

    (一)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纵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纵向项目的申报、立项、登记备案、经费调拨、类别确认、结题验收以及项目执行的监督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办理与科研经费相关的票据和税费问题,对科研经费报销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有审签任务的,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申报各类纵向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应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申报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既体现出先进性、创新性,又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项目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可行;项目申请人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二)项目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选择项目合作/协作单位,需对合作/协作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和说明;申报人应组建较为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团队合作基础。

    (三)项目不重复已有成果或其它单位的研究,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现象。

    (四)已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五)申请国外基金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纵向项目规定的其它申报条件。

    第七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技处/社科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二)二级学院具体组织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申请各类纵向项目时,申请人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依据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签署《河南工程学院科学研究信用承诺书》。

    (四)各类项目申请书及预算申报书经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初审或组织专家评审,由学院科研副院长签字后报科技处/社科处。

    (五)科技处/社科处对上报的申请书审查汇总,如限报项目超出限报数,需经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并公示后,由主管校长审阅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八条 凡经过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任务书(计划书),按照实际批复的立项经费对经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书。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被更改与替换,项目组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不得无故改变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不得随意更改经费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原研究方案、变更项目预算或提前、延期结项时,原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视为生效。

    第十条 凡规定按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调查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按时提交,经学院、科技处/社科处逐级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各类校级纵向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做出撤项处理;对于撤销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或追回研究经费,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验收不通过的;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

    (三)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有严重政治问题。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对于学校以外的各类纵向项目的违规处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按项目任务书(计划书)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总结,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国家、各部委、省市、厅局、县市(区)各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人才、团队和平台经费。

    (二)其它需要按照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对经费预算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和学院分别按照相关要求,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项目应按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合理、规范列支科目和分类编制经费预算,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文件执行,并在仪器设备购置后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一律不予借款和报销。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培训、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按照学校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由项目组承担。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临时出国经费按照学校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包括:考察调研、技术咨询、会议交流、业务培训等)结束后,须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活动出差报告单(附表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差旅费和相关支出报销时的审批依据。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出版费,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据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支付,据实列支,并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十)其它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按照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编制与提取比例一般按照各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限进行足额编制。

    1.中央财政竞争性研发科技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省级竞争性研发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为40%)。

    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累进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5.其它对间接费用比例核定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其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分为资源占用费、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费三部分。具体支出内容如下:

    1.科研管理费(含资源占用费):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不需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2.绩效支出费:主管部门核定的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即为课题组绩效支出费。绩效支出可完全用于对课题组内科研人员或者对课题聘用的校内其它研究人员的科研激励。课题绩效经学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予以发放。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结项前发放绩效不超过绩效支出预算的50%,结项后发放绩效支出余额。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范围:

    (一)对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仅涉及直接费用(见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等科目。

    (二)对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调增或调减,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三)间接费用的比例不得调整。

    在项目经费批复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如需进行预算调整,需由项目负责人据实提出调整申请,经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依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转拨经费的管理(包括外协转拨和外包转拨)

    (一)外协转拨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下拨至负责单位,再由负责单位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外协转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中列示的联合申请单位和额度转拨经费。

    (二)外包转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将部分测试化验及加工工作委托给其它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外包转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中列示的外包研究内容和经费签订外包合同。

    (三)转拨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外拨科研经费审批表,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批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中的列示额度转拨经费,经学院、科技处/社科处逐级审核后,由财务处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项目负责人对可以转拨经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采取实名制。校内人员的费用由本人签字后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人员的劳务酬金须由本人签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报销须遵照《河南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河工院财(2019191]执行。

    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

    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任)及主管处室处长审批。

    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管处室处长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支出,上述人员签字审批后,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2年内使用完毕,2年后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管理单位的在研项目,可以将项目转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但已划拨至我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

    通过结项、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上述规定中的纵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重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院科[201482号)和《河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河工院科[2017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表

    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活动出差报告单







    乘坐交通工具





    日至

    经费支出项目




    科研活动总结报告



    特殊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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