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1〕71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1年5月13日
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师生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豫教科技[2020]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所完成的,我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形式包括鉴定(结题)成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我校师生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净收入。
第五条 科技处/社科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科研成果负责人等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转移转化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并将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一并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评估报告”是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科技成果给出的评估结果。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价格可采取协议定价、资产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对成果转让情况(成果名称、简介、受让方、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环节;有异议的,待异议消除后重新公示。
第八条 按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进行分级审批。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国防等涉密科技成果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由原定密单位履行解密、降密或知悉范围变更手续后实施转化,并报送科技处/社科处审批。
第九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配合受让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任务。原则上科技成果受让方支付合同约定全部价款后,方可办理成果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得收益按照学校5%、学院5%和科技成果负责人9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以评估值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按照学校20%和科技成果负责人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部分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给予成果负责人的奖励,经科技成果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和科技处/社科处同意,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也可以用作研发费用,参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和学院收益部分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创办公司;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四条 因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的,科技成果负责人、相关学院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成果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负责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工程学院专利管理及奖励办法(修订)》(河工院[2018]105号)和《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豫工院研[2007]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