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1〕72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1年5月13日
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河南省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或团队作为科研项目的承担主体,以河南工程学院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学校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合作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创新研发中心(或基地)、产业研究院(学院)、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或产业孵化基地及开展科技服务、技术培训等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均归属于横向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按照学校、项目依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运行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他方签订技术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横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服务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办理与科研经费相关的票据和税费问题,对科研经费报销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二)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四)法制办负责对合同的涉法条款进行审核,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学院管理职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的业务能力;审核合同规范性和技术内容;监管经费使用;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完成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配合项目组做好项目验收、结项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组织、实施、完成项目及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直接责任。对项目招投标、技术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研究报告、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确定相对稳定的团队,并将项目组成员名单与合同一并报科技处/社科处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意向投标人应填写申请表,由学院审核,并报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和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签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审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
第十一条 合同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约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核定签订资格等事项,填写《河南工程学院一般合同(协议)审核申请表》或《河南工程学院重大合同(协议)审核申请表》。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项目,经学院审核批准;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增加法制办、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原件到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具体按照《河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项目依托学院业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科技处/社科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如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学院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社科处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出具书面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学院审核(科研负责人签章)后,提交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真实科研业务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对合同中委托(合作)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不得利用横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套取报酬与奖励,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科研项目立项以及相关的成果认定等,并追回相应的所有政策配套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实行预算制管理。合同中未作预算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遵循合同内容及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预算,填写经费支出预算表(附表1)。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编制申报、学院审核、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和财务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首批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科研业务主管处室、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专用财务账户。项目负责人如需设立子项目,应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前做好经费划分。
第十八条 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附表2),经学院审批,报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和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一)科研业务费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设备升级改造费、实验室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等。
项目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包括:考察调研、技术咨询、会议交流、业务培训等)结束后,须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活动出差报告单(附表3),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作为差旅费和相关支出报销时的审批依据。
(二)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补助费用。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支出时由领取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审核后发放。
(三)设备购置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需列入固定资产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代购费 指按照横向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为项目委托方制作科研产品的仪器设备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可自行采购。代购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五)外协费 指在横向科研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50%。
(六)技术交流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费用。技术交流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10%。
(七)其他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停车费)、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学生培养费、保险费、通讯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0%。
(八)管理费 管理费按到帐经费的5%提取,其中3%划拨学院使用。
(九)科研绩效费 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升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发放的人员绩效津贴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60%。
项目结题前支取的绩效费不得超过绩效费预算的60%。绩效费由领取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审核后发放。
(十)税费 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办理校内结题手续前,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90%;其余10%的经费待办理完结题手续后,方可报销或结转。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审核报销凭证(票据)确保真实合法的第一责任人。科研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费报销须遵照《河南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河工院财(2019)191号]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
1.报销凭证(票据)真实合法且完整规范的。若涉及受邀国内专家、外聘人员、助研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报销,须同时提供以上人员的真实个人信息(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学术身份、联系电话等)和报销理由等书面说明。
2.七日内(含)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参加国内学术交流、培训等会议,会议通知明确要求需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等)的。
4.确保业务真实且合理支出的车辆维持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管处室处长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活动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或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的采集费和特殊材料费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可凭收款人出具的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资料,由费用经办人签字,连同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书面说明,按财务管理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遵循横向科研合同约定基础上,以满足项目实施需求和保证技术研发(服务)质量为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议标)评审会,选定第三方协作单位,或采购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税费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在开具税务发票时扣收。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或从其所在团队科研发展基金及项目成果转化收益支出。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技术转让类项目,由项目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自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到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办理校内结项手续;并与委托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办理结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合同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由科研业务主管处室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其账户经费,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校内结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复印件)、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项证明或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并签署的终止协议(或其他形式可以证明委托方同意结题的材料)、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科研业务主管处室以电子(扫描)版或纸质(复印)版形式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报告格式要求
(1)项目研究报告撰写人和主要完成人签字的《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报告责任页》装订在报告封面后的第一页。
(2)研究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审批后到科研业务主管处室办理“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成果专用章”盖章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2年内可作为负责人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和绩效奖励;2年后原经费账户仍留存经费视为项目成果转化收益,一次性结算:其中20%转入学校科研管理费账户,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余80%作为项目收益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绩效进行分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有损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以及有严重政治、学术问题的项目,学校按照有关办法处理;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因合同履行导致学校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时,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予以追偿,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河工院科[2017]117号)和《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河工院科技[2018]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2.河南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3.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活动出差报告单
河南工程学院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