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2〕28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2年3月23日
河南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发规〔2021〕77号)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地评价我校教职工科研业绩,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学校创办硕士点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工作量包括:
(一)科研项目量(K1):指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结项工作量;
(二)科研经费量(K2):指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工作量。
(三)科研获奖量(K3):指各级科研获奖工作量。
(四)职务知识产权量(K4):指正式授权或登记获批的职务知识产权工作量。
(五)制订标准量(K5):指被政府、行业和企业采用标准工作量。
(六)学术论文(艺术作品)量(K6):指在各级各类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工作量、艺术作品工作量和网络文化成果工作量。
(七)学术著作(K7):指学术著作、读物、译著、工具书、艺术作品集等工作量。
(八)科研成果转化量(K8):指以入校经费量体现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量。
(九)科研平台建设量(K9):指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验收工作量。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采取算术加和的办法计算总量,即二级学院科研业绩总量为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取得的上述各项计分值之和(K=∑Ki),经核定后的相应绩效工资总量划归成果负责人所属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以第一完成单位为河南工程学院、主持人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外聘专兼职人员)进行统计计算(特殊情况遵循本办法中的相应附注说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的重大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按照相应标准乘以“我校参加人员排名最前者名次的倒数”再乘以“学校在完成单位中的排名的倒数”进行计分。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项目量(K1)
科研项目申报(K1-1)以学校推荐申报国家、省部相关部门的项目申请书为依据;纵向科研项目立项(K1-2)以下达的立项通知(文件)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科研项目结项/验收(K1-3)以任务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见表1。
表1:科研项目的量化
类 别 |
申报(K1-1) |
立项(K1-2) |
结项/验收(K1-3) |
国家级重大项目 |
50 |
1000 |
1200 |
国家级重点项目 |
40 |
700 |
1000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35 |
500 |
优秀800;合格600 |
教育部项目 |
30 |
300 |
优秀500;合格:400 |
省级重大、重点项目 |
25 |
200 |
300 |
省级一般项目和市厅级重大项目 |
10 |
100 |
150 |
市厅级一般项目 |
—— |
50 |
50 |
省、市社科联调研项目 |
—— |
—— |
20 |
附注:
1.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招标课题。
2.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课题。
3.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及其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等;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青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
4.教育部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等;其他部委项目参照省级项目计分。
5.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青年)计划项目、河南省软科学重大招标项目、中原英才计划等。
6.省级一般项目和市厅级重大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计划一般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量(K2)。
1.以学校到账科研经费为准(代购费和外协费等过账经费不计)
2.项目到账经费(含纵向、横向项目经费)的科研工作量按照30分/万元进行统计核算。
3.科研到账经费工作量分值只用于对二级学院和相应教师个人的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不计入绩效工资。
第六条 科研获奖量(K3)。以获奖的级别为依据,见表2-1、表2-2。
表2-1:自然科学类获奖成果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获奖等级 |
单项标准(分) |
国家级 一般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5000 |
二等奖 |
10000 |
省部级 |
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7000 |
省部级 一般指:全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经学校认定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评审的科技进步奖 |
省部级一等奖 |
3500 |
省部级二等奖 |
2000 |
省部级三等奖 |
800 |
市厅级 一般指: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地级市政府科技成果奖等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获奖 论文 |
国家行业协会(联合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评定的优秀论文奖 |
一等 |
150 |
二等 |
80 |
三等 |
30 |
河南省教育厅优秀科技论文奖 |
一等 |
50 |
二等 |
20 |
表2-2:人文社科类获奖成果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获奖等级 |
单项标准(分) |
国家级 一般指: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国家图书奖 |
一等奖 |
15000 |
二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7000 |
省部级 一般指: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 |
一等奖 |
3500 |
二等奖 |
2000 |
三等奖 |
800 |
市厅级 一般指:河南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郑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奖 |
600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50 |
附注:
1.表中所列奖项均指政府奖。报奖原则上应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或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对于经学校认定的国家以及行业协会评审的科技进步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计分,二等奖按省(部)级三等奖计分。
2.对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成果,河南工程学院为完成单位之一的科研工作量计分遵照第三条执行。
3.著作、专利类获得此项奖参照相同级别进行计分。
4.当年同一成果获多项工作量计分,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5.成果被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领导批示或被中央部委采纳(以正式文件、文本为准)的,按照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对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得到省委书记、省长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以正式文件、文本为准)的,按照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对待;被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批示或者被市委、市政府采纳(以正式文件、文本为准),被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河南省教育厅《资政参考》采纳的按照市厅级特等奖对待。
第七条 职务知识产权量(K4)。以正式获得授权的职务知识产权证书为依据,见表3。
表3:职务知识产权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单件标准(分) |
授权发明专利 |
200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50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30 |
软件著作权 |
20 |
附注:以上项目的计分均指我校为单一专利权人,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合作申请的专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按70%计分。
第八条 制订标准量(K5)。
由我校起草,被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采纳发布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须经国家标准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国家行业标准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国家级协会(或学会)和省级地方标准须经地方标准管理部门批准、发布;企业标准须经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备案,见表4。
表4:制定标准的量化
类别 |
标准(分) |
国家标准 |
800 |
国家行业标准 |
300 |
国家级协会(或学会)和省级地方标准 |
150 |
企业标准 |
50 |
附注:对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起草的标准,计分标准遵照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学术论文(艺术作品)量(K6)。
(一)学术论文量(K6-1)。以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类别及全文收录证明、获奖证书为依据,见表5。
表5-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单篇标准(分) |
期刊 论文 |
Science、Nature期刊 |
5000 |
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Cell子刊、SCI 一区检索论文和卓越期刊中的领军期刊 |
1500 |
SCI 二区检索论文和卓越期刊中的重点期刊 |
800 |
SCI 三区检索论文和卓越期刊中的梯队期刊 |
400 |
SCI四区、EI收录一般期刊论文 |
300 |
国内外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 |
100 |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
60 |
国内外一般期刊(含会议论文) |
30 |
表5-2: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单篇标准(分) |
期刊 论文 |
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 |
5000 |
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目录 |
1500 |
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目录 |
800 |
除一级、二级、三级以外的其它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 SSCI三区检索论文 |
400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复印);SSCI四区检索论文,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
300 |
国内外核心期刊(包括:CSCD来源期刊论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国外人文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中的期刊) |
150 |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
60 |
国内外一般期刊(含会议论文) |
30 |
网络文化 成果 |
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网络媒体发表的原创理论文章。 |
30 |
(二)艺术作品量(K6-2)。以艺术作品收藏证书、参展证书、发表刊物类别、获奖证书为依据,见表6。
表6:艺术(美术)作品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标准(分) |
作品 收藏 |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 |
1000 |
艺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收藏 |
800 |
艺术作品被地市级美术馆收藏 |
400 |
作品 参展 或发表 |
参展文旅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举办的五年一届的美展 |
金奖 |
3000 |
银奖 |
2000 |
铜奖 |
1000 |
参展 |
400 |
参加省五年一届的美展 |
300 |
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文化部、中宣部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单项美展 |
金奖 |
250 |
银奖 |
200 |
铜奖 |
150 |
参展 |
100 |
中国文联下属的艺术类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展,或国内主办的国际级美展 |
金奖 |
200 |
银奖 |
150 |
铜奖 |
100 |
参展 |
50 |
省工业设计奖及跨省区域奖 |
一等 |
100 |
二等 |
80 |
三等 |
50 |
厅级设计类奖 |
一等 |
50 |
二等 |
30 |
三等 |
20 |
省文联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艺术作品展 |
一等 |
50 |
二等 |
30 |
三等 |
20 |
附注:
1.论文原则上只对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计分。针对我校教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需发展规划处备案)或指导本科生情况,其研究生或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计分按相应的100%计;其它情况下,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计分按相应的50%计。对于在Science、Nature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完成,计分遵照第三条执行。
2.同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记分,发表、收录不重复计算。
3.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若学术论文内容属于书评类型,要求论文题目必须纳入期刊正刊目录,增刊、特刊、专刊、非学术刊物不计分。
4.在期刊上发表的作品,以版面为单位进行计算(参照前面论文级别计分),不足一版(书报杂志上每一页的整面),计分减半,刊登在同一期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文学艺术类作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按1篇(部、件、幅)计算,围绕同一主题的系列作品(如组歌、组曲、连环画),按1首(篇、部、件、幅)计算,且所有文艺作品必须是刊登在期刊的正式页码范围之内。作品被他人引用或介绍而出现在出版刊物上的,不计分。
5.若奖项设有特等奖、一、二等奖,按照从高到低依次对照上述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计分。
6.中央和地方主要网络媒体主要指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大河网、映象网、今日头条、学习强国等新闻网站或APP中理论频道和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原创理论文章,同一篇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学术著作量(K7)。以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中国标准书号为依据,见表7。
表7:学术著作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单 位 |
标准(分) |
学术著作 |
1万字 |
权威出版社30 |
其它出版社15 |
读物、译著、工具书 |
1万字 |
7 |
艺术作品集 |
印张 |
10 |
附注:
1.多人合著,按个人完成字数计分,未注明字数者按所有编著人员平均值计算。
2.多版的同一著作只计一次。
3.学术著作必须提供CIP检索。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量(K8)。以转化成果取得的到账经费量20分/万元计算,最高计分不超过20000分。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量(K9)。指以我校为依托建设单位,开展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外籍专家工作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高校智库等科研平台建设全过程工作量。其计分标准见表8。
表8: 科研平台建设指标的量化
类别 |
级别 |
申报(分) |
立项(分) |
建设(分/年) |
通过验收(分) |
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外籍专家工作室等 |
国家级 |
100 |
4000 |
500 |
2000 |
省 级 |
80 |
2400 |
300 |
1000 |
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 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高校智库等 |
国家级 |
80 |
2400 |
300 |
1000 |
省 级 |
60 |
1600 |
100 |
500 |
市厅级 |
40 |
800 |
50 |
300 |
附注:
1.建设期限依据立项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要求,按立项之日起三年执行,立项当年和结项当年建设工作量分别按照半年计算。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高校智库)为国家级;教育厅立项建设的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高校智库)为省级。
3.验收通过指经任务下达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结项验收,取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等级。
第三章 说 明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每年底统计一次,由二级学院(部)组织申报和初审;申报者须提交相应的原件材料或佐证材料,报科研处审核认定。科研项目、成果等未经科研处登记、申报、备案、核准的,不予或暂缓审定。
第十四条 我校外派到其它院校或研究机构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学术交流的教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明),若符合第三条,按此款执行;其他成果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相应标准的50%计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及成果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的,仅对排名第一或者排名最高人员予以计分。同一年度同一成果既正式发表(或出版)又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核定一次。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原则上同一作者同一期刊同一期发表2篇及以上的,最高计2篇。
第十七条 国家级协会(或学会)和省级地方标准、卓越期刊中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和梯队期刊、A类期刊目录、B类期刊目录以及权威出版社的认定标准参照《河南工程学院科研贡献激励办法(试行)》(河工院科技〔2021〕130号)。
第十八条 对于科研成果认定存在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工程学院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豫工院科〔2014〕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