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19年9月9日
河南工程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追踪学术发展动态,促进学术交流深入开展,提高我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预算,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共同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形式:
(一)学术会议。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国际性学术会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批准,在国内外举行、面向世界或国际区域征集论文且有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者参加,一般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30人,海外专家学者不少于5人。
全国性学术会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批准,在国内举行,一般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50人。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批准,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一般校外专家应不少于30人。
(二)学术讲座。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邀请校内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讲座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计划,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发展。各教学院部要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把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质量。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其影响和交流范围,分为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影响大、范围广,涉及全校或跨部门、跨学科的综合性交流活动等。其它为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实行学校和各教学院部等主办部门两级负责制。社科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科技处是学校自然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具体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由主办部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接受社科处、科技处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凡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主办(承办、协办)属于资助范围且需要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申请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科处、科技处提交下一年度的资助申请报告(含预算),社科处、科技处以此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邀请专家举办学术讲座至少提前两周向社科处、科技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工程学院邀请专家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1),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申请学校资助的学术讲座还应发布讲座通知、撰写新闻,并向社科处、科技处提交讲座总结;举办学术会议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工程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2),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应设筹备委员会,一般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议主要组织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应设会议秘书,专门负责联络、会议纪要等事务。
第十二条 凡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应在会议通知、会议宣传、会议纪要、会议论文集或论文目录等所有正式文字材料上标明“由河南工程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等字样。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确保学术交流的成效。申请单位要严格把关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交流活动,遵照《河南工程学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学术交流活动,遵照《河南工程学院关于涉外学术讲座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存档,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交社科处/科技处留存。学术会议资料包括: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公函、会议通知、申请表、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会议影像资料、经费开支明细、会议论文集、会议记录、会议总结等。
第十五条 凡经学院(部门)审批的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要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对教职工外出参会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将相关会议(讲坛)材料(含会议议程、会议手册、参会论文等图文资料)按参会先后顺序排好,报社科处、科技处存档。
第四章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主要资助下列学术活动:
(一)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省级学术会议。国际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中科院百人计划、中原学者、国家级管理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知名社会活动家和博士生导师等专家来校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校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其它对学校有积极影响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使用与标准:
(一)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资助标准
根据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层次、规模和任务等,分类进行资助,其中,主办(承办、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60000元;主办(承办、协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40000元;主办(承办、协办)全省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20000元。
(二)校外专家学术讲座付酬标准(税后)
1、邀请国内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专家:6000元/次/人;
2、邀请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中科院百人计划、中原学者、国家级管理专家、大型企业高管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或相同层次的其他专家:5000元/次/人;
3、邀请博士生导师:3000元/次/人;
4、其他校外专家:2000元/次/人;
5、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6、对领取学校薪金的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外聘人员开设的学术讲座,不再给予以上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豫工院教〔201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校内与学术相关的其它交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